申请执行人郑州市财务开发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刘树森,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新郑市城关乡人民政府,住所地新郑市城关乡。法定代表人许林山,该乡乡长。
本院(2010)中民二初字第5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新郑市城关乡人民政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0年11月9日申请执行人郑州市财务开发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170万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34400元。未受偿款项数额:170万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34400元。2012年12月24日申请执行人郑州市财务开发公司以被执行人新郑市城关乡人民政府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0)中民二初字第58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未受偿的款项数额,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刘红军审判员:史红旗审判员:赵学福
书记员:王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