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牛建峰。被执行人郭柳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中民二初字第37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1年10月11日向被执行人郭柳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1年10月16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郭柳文逾期未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郭柳文的银行存款7252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田万顺
书记员:李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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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牛建峰。被执行人郭柳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中民二初字第37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1年10月11日向被执行人郭柳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1年10月16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郭柳文逾期未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郭柳文的银行存款7252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田万顺
书记员:李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