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玉中,男,196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被执行人陈德民,男,196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密市。
本院作出的(2011)中民一初字第24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陈德民名下位于郑州市二七区大学南路西、汉江路北、人和路东XX号楼2单元27层2701(合同号:XXXX)和郑州市二七区大学南路西、汉江路北、人和路东XX号楼2单元27层2702(合同号:XXXX)房产两套。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冰
书记员:牛宝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