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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朱笑伟与刘秋娟、郑州秋阳服饰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2)

(2012)中执字第89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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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朱笑伟。被执行人刘秋娟。被执行人郑州秋阳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法定代表人刘秋娟。被执行人长葛市吉原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法定代表人杨继周。

河南省长葛市公证处(2011)长证经字第676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刘秋娟银行存款75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岩

书记员:宋高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