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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孙华旭与冉向红、杨宝安执行裁定书

(2012)中执字第13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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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孙华旭。被执行人冉向红。被执行人杨宝安。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中民一初字第255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10月30日向被执行人冉向红、杨宝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杨宝安名下位于郑州市二七区永安街X号院X号楼X单元X号(郑房权证号)房屋所有权办理到孙华旭(身份证号)的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田万顺

书记员:李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