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孙华旭。被执行人冉向红。被执行人杨宝安。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中民一初字第255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10月30日向被执行人冉向红、杨宝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杨宝安名下位于郑州市二七区永安街X号院X号楼X单元X号(郑房权证号)房屋所有权办理到孙华旭(身份证号)的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田万顺
书记员:李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