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崇庆尧。被执行人李帅。
本院(2007)中民一初字第17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08年7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李帅银行存款86053元。
审判员:刘岩
书记员:宋高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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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崇庆尧。被执行人李帅。
本院(2007)中民一初字第17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08年7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李帅银行存款86053元。
审判员:刘岩
书记员:宋高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