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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陈玲枝与李新锋执行裁定书

(2012)中执字第123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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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陈玲枝,女,1966年1月1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新锋,男,1977年4月6日生,汉族。本院(2012)中民二初字第13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新锋名下有位于郑州市中原区中原中路123号4号楼西3单元1层西户房屋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李新锋名下位于郑州市中原区中原中路123号XX号楼西3单元1层西户房产一套(产权证号:xxxxxxxx**)。二、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田万顺

书记员:杨亚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