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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朱笑伟与刘秋娟、郑州秋阳服饰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1)

(2012)中执字第89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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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朱笑伟。被执行人刘秋娟。被执行人郑州秋阳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法定代表人刘秋娟。被执行人长葛市吉原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法定代表人杨继周。

河南省长葛市公证处(2011)长证经字第676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2年7月2日向被执行人长葛市吉原机械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长葛市吉原机械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7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长葛市吉原机械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长葛市吉原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6300000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二、被执行人长葛市吉原机械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查封其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由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岩

书记员:宋高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