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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毕松瑞与张爱玲执行裁定书

(2011)中执字第73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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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毕松瑞。被执行人张爱玲。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中民一初字第15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2月22日向被执行人张爱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爱玲逾期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张爱玲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田万顺

书记员:李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