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河南省银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柴法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南金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建生。被执行人李建生,男,1964年4月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淑云,女,1964年10月26日生,汉族。本院(2012)中民二初字第9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建生名下有位于郑州市二七区淮南街16号院XX号楼4单元41号房屋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李建生名下位于郑州市二七区淮南街16号院XX号楼4单元41号房产一套(产权证号:xxxxxxx**)。二、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田万顺
书记员:李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