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建设路支行。代表人李仌,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王琰,女,1975年3月7日生,汉族。本院(2012)中民二初字第18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琰名下有位于郑州市金水区郑花路59号新楼中楼XX号楼西4单元5层西户房屋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王琰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郑花路59号新楼中楼XX号楼西4单元5层西户房产一套产(权证号:xxxxxx**)。二、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田万顺
书记员:杨亚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