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兖国聘,男,住沈丘县。被执行人王广林,又名王万顺,男,住沈丘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沈民初字第718号判判决书,于2011年6月27日向被执行人王广林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三日内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王广林三十万元的银行存款,若王广林的银行存款不足,查封或扣押其相当于三十万元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李畅飞
书记员:苗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