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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继强申请执行宋春辉交通事故裁定书

(2013)曹执字第2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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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继强,男,1987年8月17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宋春辉,男,1980年5月7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执行张继强申请执行宋春辉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曹民初字第301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朱强

书记员:张国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