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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白祥娃减刑裁定书

(2013)铜刑执字第020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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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

罪犯白祥娃,男,1981年10月2日出生于陕西省子长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现在陕西省崔家沟监狱服刑。富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6日作出(2009)富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白祥娃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五万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2月30日交付执行,刑期自二00九年六月四日至二0二三年六月三日止。

现陕西省崔家沟监狱于2013年11月11日提出减刑意见书,认为罪犯白祥娃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重视三课学习,完成生产任务,奖励积极二十八个,并获得201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有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白祥娃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刑期执行至二0二一年六月三日止),原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孙蒲叶审判员:郭玉荣代理审判员:杨阳

书记员:胡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