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韩卫园,男,1986年3月25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现在陕西省崔家沟监狱服刑。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9日作出(2011)长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韩卫园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三日交付执行。刑期自二0一0年八月十四日至二0一五年八月十三日止。
现陕西省崔家沟监狱于2013年11月21日提出减刑意见书,认为罪犯韩卫园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中,能认罪服法,严格遵守纪律,重视三课学习,成绩较好,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在计分考核中,共获积极十六个。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有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韩卫园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二0一四年八月十三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孙蒲叶审判员:郭玉荣审判员:高化民
书记员:胡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