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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深圳市利美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2014)深宝法沙执字4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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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利美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公明街道西田社区第一工业区第**。法人代表黎明华。被执行人深圳市深华龙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共和社区新和路先欲兴工业区第** 法人代表邓艳丽。被执行人深圳市华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翻身路富源商贸大厦**1304办公场所)。法定代表人卢会先。

本院作出的(2012)深宝法民二初字第38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执行人深圳市深华龙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华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填写财产申报表并交至本院沙井法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娄靓

书记员:刘惠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