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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沈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王跃徽、徐梧彩一案执行裁定书

(2009)沈执字第41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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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

申请执行人沈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建华,理事长。被执行人王跃徽,男,住沈丘县。被执行人徐梧彩,女,住址同上。系沈丘县刘湾镇五彩新型墙体材料厂业主。

本院依据已生效力的(2008)沈民初字第9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2月1日向被执行人王跃徽、徐梧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完毕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王跃徽、徐梧彩价值相当于225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李畅飞

书记员:苗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