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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黄小东与沈冠群、黄爱华执行裁定书

(2013)香执字第3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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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黄小东,男,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公民身份号码:×××4834。被执行人:沈冠群,女,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0023。被执行人:黄爱华,男,汉族,住珠海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001X。

本院于2012年11月19日作出(2012)珠香法民一初字第434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黄爱华名下的车牌号码为粤C×××**号梅赛德斯奔驰WDDNG56X汽车一辆。现本案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解封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黄爱华名下的车牌号码为粤C×××**号梅赛德斯奔驰WDDNG56X车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敏审判员:张念波审判员:陈强

书记员:李东洋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