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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凤凰支行与赖锦明、柳婷执行裁定书

(2011)珠香法执字第362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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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凤凰支行,住所地:珠海市。负责人:黄青鸿,行长。被执行人:赖锦明,男,汉族,住所珠海市。香港身份证号码:×××3(4)。被执行人:柳婷,女,汉族,住所珠海市。香港身份证号码:×××0(6)。

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香民四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2年11月27日委托珠海仁合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赖锦明名下的位于珠海市香洲区前山荣泰路14号商铺进行估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赖锦明名下的位于珠海市香洲区前山荣泰路14号商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陈龙飞 审判员:张念波代理审判员:林楚文

书记员:冯敏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