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某甲,男,1972年7月2日出生于广东省珠海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因本案于20134月11日被取保候审。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2013)2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甲犯偷越边境罪,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一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3年4月,被告人谭某甲为达到多次到澳门打工的目的,冒用其妹妹谭某乙的身份资料先后办理了三本《往来港澳通行证》和多次赴港澳签注。从2003年4月至2009年7月期间爱你,被告人谭某甲持上述通行证及签注出入境澳门共计258次。2013年4月10日,被告人谭某甲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谭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申请信息简介表、通行证申请资料、谭某乙的户籍资料、证人谭某乙的证言、内地居民因私出境证件签发信息等证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甲违反出入境管理法规,偷越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偷越边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某甲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谭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谭某甲犯偷越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其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李玉峰
书记员:张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