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平量,男,195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被执行人韦能爱,女,197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被执行人张志中,男,196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舒城县,现住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
终结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2)蜀民一初字第0184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许明琦审判员:肖兵代理审判员:贾欣
书记员:张雪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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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平量,男,195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被执行人韦能爱,女,197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被执行人张志中,男,196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舒城县,现住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
终结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2)蜀民一初字第0184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许明琦审判员:肖兵代理审判员:贾欣
书记员:张雪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