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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平量执行案裁定书 (1)

(2012)蜀执申字第0024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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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平量,男,195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被执行人韦能爱,女,197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被执行人张志中,男,196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舒城县,现住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

终结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2)蜀民一初字第0184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许明琦审判员:肖兵代理审判员:贾欣

书记员:张雪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