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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曹舒安执行案裁定书

(2013)蜀执字第000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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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曹舒安,男,197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周永生,男,196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朱小云,女,196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被执行人:许良军,198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2)蜀民一初字第0049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周永生、朱小云、许良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支付借款100000元,逾期违约金19315元,律师费85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518元、保全费1120元、公告800元及本案执行费1905元的义务,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

经查,被执行人周永生名下所有的位于合肥市瑶海区桃园路69号3号101室房产一套已被我院查封,且该房暂无人居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周永生名下所有的位于合肥市瑶海区桃园路69号3号101室房产一套(产权证号:瑶0412**)。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许明琦审判员:张雷鸣审判员:鲍圣元

书记员:张雪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