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戴新潮,男,196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被执行人:江长青,男,196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泾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2)蜀民一初字第01647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江长青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江长青偿还戴新潮欠款本金21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476.93元(暂计算至2013年2月4日止)、案件受理费2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1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冻结被执行人江长青银行存款21891.93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江长青尚未支取的收入21891.93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江长青所有的价值21891.93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许明琦
书记员:刘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