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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币琴执行案裁定书

(2013)蜀执字第000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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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丁琴,女,197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被执行人:孙义清,女,1976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2)蜀民一初字第02167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孙义清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孙义清于2012年11月30日前搬出合肥市蜀山区东至路绿怡居小区西7栋208室并支付自2012年6月1日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实际搬出日止按照每月1000元计算的损失费、案件受理费3362元及本案执行费550元。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称与被执行人又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双方同意将搬出日期放宽至2012年12月31日,同时房屋租金也计算至搬出之日止。2012年12月31日被执行人孙义清自行搬出该房并给付损失费5000元,尚欠损失费2000元及案件受理费3362元、本案执行费550元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孙义清银行存款5912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孙义清尚未支取的收入5912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孙义清所有的价值5912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许明琦

书记员:刘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