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请求人: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张苏滩5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296610085H。法定代表人:窦剑文。赔偿请求人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违法、超额扣划为由向本院递交赔偿申请,请求:一、立即归还违法扣划其公司的1900万元款项;二、赔偿自起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以1900万元为本金,按银行间LPR计算);三、针对违法、错误执行行为向其公司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对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赔偿申请,不予受理。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