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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执行实施 · 2020

福建省上杭华丰工贸机械有限公司错误执行赔偿司法赔偿赔偿决定书

(2020)闽0823法赔1号

审理法院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
案由与程序
· 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
2020-11-05
地区
上杭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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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请求人:福建省上杭华丰工贸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杭县南岗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3705327425G。法定代表人:林兴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仙龙,广东深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福建省上杭华丰工贸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丰公司)于2020年9月16日以本院错误执行给其造成8.45亿元损失为由,向本院提交国家赔偿申请书。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华丰公司提出赔偿请求,要求本院赔偿因错误执行、超标的查封华丰公司财产,给华丰公司造成的损失8.45亿元。事实和理由:上杭县人民法院在(2015)杭执字第131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且未恢复执行时,违法超标的十五倍查封华丰公司财产,强制停产停业,荒废1.5亿厂房、设备等固定资产四年造成经济损失8亿元,违法拍卖生产设备造成经济损失2500万元,以及公司案外财产损失近2000万元。经审查查明:(一)华丰公司及林兴源作为被执行人的涉案情况1、2013年以来,仅华丰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有81件,申请执行标的共计6169.56万元,已执行到位208114元。其中涉劳动争议(欠薪)案件66件,已大部分执行到位。2、2015年以来,华丰公司及林兴源一起同为被执行人的有14件,申请执行标的共计3991.64万元。3、2016年以来,仅林兴源为被执行人的有2件,申请执行标的共计176.26万元。以上涉华丰公司及林兴源作为被执行人的共97件,其中2件终结本次执行后有恢复执行,加上恢复执行案件共计99件。(二)本院拍卖华丰公司厂房的情况福建省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杭农商行)与华丰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案,经审理本院于2015年6月8日作出了(2015)杭民特字第7、8、9号三份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拍卖、变卖华丰公司名下位于上杭县南岗工业新城的的厂房、综合楼、化验楼、仓库等房地产,上杭农商行对该变价后所得款有优先清偿权(包括借款本金及利息)。裁定书生效后,上杭农商行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标的共计5480万元本金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经龙岩华泰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对华丰公司名下位于上杭县南岗工业新城的的厂房、综合楼、化验楼、仓库等房地产评估,评估拍卖价为6352.51万元。2016年10月31日,本院通过淘宝平台拍卖被执行人华丰公司厂房等房地产,流拍后于2016年12月1日进行二拍,二拍流拍后于2016年12月17日进行变卖,变卖价为5552.0945万元,变卖不成功后以二拍流拍的底价5552.0945万元以物抵债方式,抵给申请执行人上杭农商行。2017年4月21日,本院作出(2015)杭执字第1316-1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华丰公司名下位于上杭县#房#房#房#楼#楼#仓库的所有权及其所在的5宗土地的使用权、地上其他建筑物及构筑物所有权交付给申请执行人上杭农商行抵债。上杭农商行现已取得相关房地产的权属证书。(三)本院拍卖华丰公司设备的情况华丰公司用设备抵押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杭支行(以下简称建行上杭支行)借款,借款逾期后,建行上杭支行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作出(2015)杭民初字第1540号民事调解书。建行上杭支行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标的893.8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华丰公司抵押给建行上杭支行的机器设备,后裁定终结本次执行。2017年9月5日恢复执行后,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委托泉州宁朗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评估,设备评估总价为148.1万元,2018年1月16日,福州华鹰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在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参加拍卖,以318.17万元的最高价竞得拍卖物。拍卖所得款扣除评估费、执行费等必要费用后,建行上杭支行领取执行款294.24万元。(四)华丰公司厂房、设备查封及拍卖后移交情况建行上杭支行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后,本院依法查封了华丰公司抵押给建行上杭支行的机器设备,属就地查封,未影响华丰公司生产,后进行评估拍卖,直到2018年1月16日福州华鹰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以318.17万元的最高价竞得拍卖物,此后才移交华丰公司的机器设备。本院于2015年4月7日根据上杭农商行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作出保全裁定,裁定对被申请人华丰公司所有的位于上杭县南岗工业新城的厂房限制办理过户交易手续。2015年7月上杭农商行与华丰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案件的裁定生效,并且申请执行立案后,华丰公司的厂房进入评估拍卖程序。2016年7月申请人上杭农商行以评估有效期快过期为由,向本院提出腾房查封申请,并向华丰公司林兴源送达律师函。因本案房屋评估有效期即将过期,若不及时采取措施将损害当事人权益,本院执行人员于2016年8月22日到华丰公司厂房张贴限期腾迁厂房公告,限其在2016年9月6日前腾空厂房。2016年10月14日本院进行强制腾房时,华丰公司的工厂早已经停工停产。

本院认为,华丰公司及林兴源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共90多件,涉案的债务标的达到10337.46万元。华丰公司的厂房(房地产)已抵押给上杭农商行、机器设备已抵押给建行上杭支行,因未偿还借款,上杭农商行、建行上杭支行分别申请执行后,本院查封华丰公司已抵押的厂房(限制办理过户交易手续)和机器设备(就地查封),后分别进行评估、拍卖,符合法律规定。华丰公司的厂房(房地产)评估价为6352.51万元、机器设备评估价为148.1万元,冻结华丰公司银行账户等仅执行到位208114元,不存在超标的查封华丰公司的厂房、设备。厂房、设备拍卖后移交前,本院进行强制腾房时,华丰公司的工厂早已经停工停产,不存在强制华丰公司停产停业,亦不存在荒废厂房、设备等固定资产四年造成巨额经济损失的情况。华丰公司的厂房因拍卖不成功,最后以二拍流拍的底价5552.0945万元以物抵债方式,抵给申请执行人上杭农商行,而上杭农商行申请执行标的计5480万元本金及利息,超过5552.0945万元。华丰公司的设备评估价为148.1万元,福州华鹰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以318.17万元的最高价竞得拍卖物,扣除评估费、执行费等必要费用后,建行上杭支行领取了执行款294.24万元,不足清偿建行上杭支行申请执行标的893.8万元。目前,本院涉华丰公司及林兴源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仍有4000多万元未能执行到位。综上,华丰公司认为本院在执行(2015)杭执字第1316号案件终本且未恢复执行时,超标的查封华丰公司财产,执行行为违法,给华丰公司造成8.45亿元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第六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福建省上杭华丰工贸机械有限公司的国家赔偿申请予以驳回,不予赔偿。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第六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