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焕云,女,196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陶圣全,男,197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另,本院依据(2012)蜀民一初字第202号民事裁定书于2012年1月11日查封该合肥市政务区汇林阁小区27幢1102室住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位于合肥市政务区汇林阁商住楼西27幢1102室住房(产权证号:蜀077492)产权过户至张焕云(身份证号码340111196509094522)名下;二、张焕云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办理房产过户所发生的一切税费及其他费用均由张焕云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贾欣
书记员:刘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