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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安徽省中经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2013)蜀执字第002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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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中经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三元,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程家军,男,汉族,1971年5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合民二终字第0050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程家军给付申请执行人安徽省中经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为其代偿的贷款本金及利息4014158.14元、自2011年11月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68608.51元(计算至2012年11月15日止)、双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01156.79元(暂计算至2013年2月7日)、一审案件受理费39635元、保全费5000元及本案执行费4542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冻结被执行人程家军名下银行存款4473980.44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程家军尚未支取的收入4473980.44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程家军所有的价值4473980.44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许明琦

书记员:刘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