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安徽浚洋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吴欣蓉。被执行人:胡贵池,男,汉族,1964年9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旬山区。被执行人:安徽省华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欣蓉,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2)蜀民一初字第02482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吴欣蓉、胡贵池、安徽省华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欣蓉支付安徽浚洋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2580000元、综合费用及利息337000元、律师费109000元、自2012年12月4日起至今的借款利息259376元(以2580000元为基数,按每月2.9%的标准计算至2013年3月18日止),胡贵池、安徽省华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责令吴欣蓉给付安徽浚洋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50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103353.6元(暂计算至2013年3月18日止)并承担本案执行费3903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吴欣蓉、胡贵池、安徽省华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85376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吴欣蓉、胡贵池、安徽省华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尚未支取的收入3285376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吴欣蓉、胡贵池、安徽省华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3285376元财产。二、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吴欣蓉银行存款642385.6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吴欣蓉尚未支取的收入642385.6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吴欣蓉所有的价值642385.6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许明琦
书记员:刘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