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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朱永健执行案裁定书

(2013)蜀执字第001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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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朱永健,男,195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丁华俊,男,195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2)蜀民一初字第0075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丁华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丁华俊支付朱永健借款24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80410元(自2011年1月15日起按年利率5.85%计算至2013年1月13日)、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48533.33元(暂计算至2013年3月19日止)、案件受理费27254元、公告费8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920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冻结被执行人丁华俊银行存款2786205.33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丁华俊尚未支取的收入2786205.33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丁华俊所有的价值2786205.33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许明琦

书记员:刘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