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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郭世仪执行案裁定书

(2013)蜀执字第000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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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郭世仪,男,196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申请执行人:沈红,女,1966年12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李传虎,男,汉族,1950年7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张雪丽,女,汉族,1976年3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张涛,男,汉族,1968年10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2)蜀民一初字第005816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李传虎、张雪丽、张涛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偿还郭世仪、沈红借款300000元、借款利息4550元(计算至2012年10月30日)、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9877.78元(暂计算至2013年3月7日止)并承担本案执行费4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冻结被执行人李传虎、张雪丽、张涛银行存款318827.78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传虎、张雪丽、张涛尚未支取的收入318827.78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李传虎、张雪丽、张涛所有的价值318827.78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许明琦

书记员:刘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