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清执行人王丽萍。被执行人李桂香。被执行人唐仕华。
拍卖被执行人李桂香、唐仕华所有的在全州县全州镇桂黄北路21号院内的房屋以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胡秧生审判员:蒋生凤审判员:唐建辉
书记员:王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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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清执行人王丽萍。被执行人李桂香。被执行人唐仕华。
拍卖被执行人李桂香、唐仕华所有的在全州县全州镇桂黄北路21号院内的房屋以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胡秧生审判员:蒋生凤审判员:唐建辉
书记员:王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