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周犁。被执行人蒋林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全民初字第37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蒋林春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蒋林春在中国农业银行桂林XX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蒋林春存款6500元,汇到全州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帐号:21032301293********,开户银行:工行全州县支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胡秧生审判员:蒋生凤审判员:唐建辉
书记员:王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