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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2013)全法执字第98-2号执行裁定书

(2013)全法执字第9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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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周犁。被执行人蒋林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全民初字第37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蒋林春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蒋林春在中国农业银行桂林XX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蒋林春存款6500元,汇到全州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帐号:21032301293********,开户银行:工行全州县支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胡秧生审判员:蒋生凤审判员:唐建辉

书记员:王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