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军华,男,1993年4月16日出生于广西全州县,身份证号码×××193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全州县才××镇才××村委××—××号。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3月1日被全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全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全州县看守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检察院以全检刑诉(2013)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军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全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柏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军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军华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然购买,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唐军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唐军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戴前发
书记员:申超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