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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被告人马能军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2013)全刑初字第1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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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能军,男,出生于广西全州县,身份证号×××373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全州县××山头村委××号。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4月11日被全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逮捕,现羁押于全州县看守所。辩护人黄思开,广西桂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全州县人民检察院以全检刑诉(2013)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能军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3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全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能军及其辩护人黄思开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能军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马能军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能军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好,对其适用缓刑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其辩护人黄思开建议对被告人马能军,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能军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何彬

书记员:黄清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