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黄小艳。申请执行人陈发军。被执行人陈宏明(又名陈红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0)全民初字第291号事判决书,于2000年11月11日向被执行人陈宏明(陈红明)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陈宏明(陈红明)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陈宏明(陈红明)在中国银行XX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陈宏明(陈红明)在中国银行XX支行的存款16000元,汇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帐号:21032301293********,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全州县支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胡秧生审判员:蒋生凤审判员:唐建辉
书记员:王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