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唐利文。被执行人蒋生凤。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全民初字第61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2月1日向被执行人蒋生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蒋生凤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蒋生凤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蒋生凤在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全州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有住房公积金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蒋生凤在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全州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的住房公积金48000元。本裁定书送送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胡秧生审判员:唐建辉审判员:唐朝生
书记员:王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