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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与广西新泽生物农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2012)青执字第12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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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广西幼儿师范学校),住所地:南宁市民族大道**。法定代表人袁旭,校长。被执行人广西新泽生物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民族大道**幼师大厦** 法定代表人林琳,总经理。

本院于2009年4月29日,以(2009)青民一初字第1379-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申请执行人广西幼儿师范学校名下所有用于担保,车牌号为桂A×××**小客车一辆。现查明,申请执行人广西幼儿师范学校已更名为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现因案件的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申请执行人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广西幼儿师范学校)名下所有车牌号为桂A×××**小客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全军审判员:黄郁审判员:刘斌

书记员:李游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