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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陈飘颜与吴丽英、黄立功执行裁定书

(2013)青执字第19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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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陈飘颜,女,195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鲤湾路******房,身份证号码:4501031950********。被执行人吴丽英,女,194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住南宁市青秀区星湖路********房码:450103194412162521。被执行人黄立功。被执行人黄小春。被执行人黄廉博。

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南市民一终字第24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2月21日,以(2011)青民一初字第2610-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黄小春名下位于南宁市星湖路39号13栋2单元2层4号房,并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黄小春名下位于南宁市星湖路39号13栋2单元2层4号房。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全军审判员:黄郁审判员:刘斌

书记员:李游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