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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南宁市德泰电梯制造有限公司与联合国粮农组织中国粮食及农业统计中心广西分中心执行裁定书

(2001)新执字第70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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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南宁市德泰电梯制造有限公司(原南宁市电梯厂),住所地:南宁市中华路**。法定代表人郭树华,总经理。被执行人联合国粮农组织中国粮食及农业统计中心广西分中心,住所地:南宁市星湖路** 法定代表人:郑贵敏,副主任。

本院于2011年7月26日作出(2011)新执字第707-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联合国粮农组织中国粮食及农业统计中心广西分中心所有的位于北海市新世纪大道北土建(九五)字第027号,面积为810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综合楼一楼及副楼)。现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联合国粮农组织中国粮食及农业统计中心广西分中心所有的位于北海市新世纪大道北土建(九五)字第027号,面积为810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综合楼一楼及副楼)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主文)

审判长:刘昌吴审判员:刘斌审判员:莫沙子

书记员:吕奇文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