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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俸苑升与陈启斌、刘兰菊执行裁定书

(2012)青执字第108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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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俸苑升。被执行人陈启斌。被执行人刘兰菊。

本院于2011年2月24日作出的(2011)青民二初字第300-1号民事裁定,查封了申请执行人俸苑升位于,担保人曾伟文与共有人冯慧妮位于,担保人王盛强位于,担保人王盛强与共有人罗喜林位于莱茵湖畔A组团A6号楼1单元401号房。现因执行案件的需要,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申请执行人俸苑升位于的查封;二、解除对担保人曾伟文与共有人冯慧妮位于的查封;三、解除对担保人王盛强位于的查封;四、解除对担保人王盛强与共有人罗喜林位于莱茵湖畔A组团A6号楼1单元401号房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生效。

审判长:黄全军审判员:黄郁审判员:刘斌

书记员:李游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