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新平。被执行人文来。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青民一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9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文来在南宁市青秀区仙葫开发区仙葫大道西156号水上人家8号楼2单元1层103号与文建共有一套114.84平方米的住宅,查封期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昌吴
书记员:吕奇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