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林强。被执行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古城路**。法定代表人龚宇元,总经理。
本院于2012年4月16日作出的(2012)青执字第1216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位于广西桂林市七星区漓东路一栋5-3、5-××号房产(产权证号:30231**)。现本院已对上述房产依法进行拍卖,并已成交,故应当解除查封,并办理所有权的变更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广西桂林市七星区漓东路一栋5-3、5-××号房产(产权证号:30231**)的查封;二、注销被执行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名下位于广西桂林市七星区漓东路一栋5-3、5-××号房产(产权证号:30231**)产权证;三、将广西桂林市七星区漓东路一栋5-3、5-××号房产(产权证号:30231**)产权变更至申请执行人林强名下所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全军审判员:黄郁审判员:刘斌
书记员:李游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