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马丽梅。被执行人南宁市荣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金湖路北段**佳得鑫水晶城****。法定代表人莫润秋。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青民二初字第3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2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面履行。
现查明被执行人南宁市荣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南宁市三岸荣秋3号砂场场地租赁给张中汉(身份证号码:××,每年的租金为114441.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南宁市荣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在张中汉(身份证号码:××处,从2012年7月15日至2013年7月14日的年租金114441.6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生效。
审判员:黄全军
书记员:李游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