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春辉。被执行人杜朝由。
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南市民一终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6月9日,以(2011)青民一初字第1248-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杜朝由位于南宁市七星路一巷179号12栋1单元3号房,并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拍卖被执行人杜朝由位于南宁市七星路一巷179号12栋1单元3号房(产权证号:01××**)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全军审判员:黄郁审判员:刘斌
书记员:李游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