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黄彩娇。被执行人广西朋宇组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新民路**华星时代广场名仕阁****房。法定代表人郭进,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劳人仲裁字(2012)第1135号仲裁裁决书,于2013年1月2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面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广西朋宇组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0905元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黄全军
书记员:李游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