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凤琼。被执行人卢凤英。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青民一初字第14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7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对被执行人卢凤英在银行的存款36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莫沙子
书记员:吕奇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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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李凤琼。被执行人卢凤英。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青民一初字第14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7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对被执行人卢凤英在银行的存款36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莫沙子
书记员:吕奇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