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林兰香。申请执行人王有威。申请执行人王芸。被执行人广西南国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民主路**。法定代表人黄志孙,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南市民一终字第276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广西南国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50000元;二、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黄全军
书记员:李游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