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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林兰香、王有威等与广西南国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2013)青执字第2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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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林兰香。申请执行人王有威。申请执行人王芸。被执行人广西南国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民主路**。法定代表人黄志孙,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南市民一终字第276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广西南国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50000元;二、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黄全军

书记员:李游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