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蓝爱民与陆胜路、平果路路通贸易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2013)青执字第109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蓝爱民。被执行人陆胜路。被执行人平果路路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果县亿鑫**商铺**。法定代表人陆胜路,董事长。

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青民一初字第1220号民事调解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陆胜路位于平果县马头镇教育路龙江花园三期住宅小区16栋1层SA2号、SA11-17号商铺两套,并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陆胜路位于平果县马头镇教育路龙江花园三期住宅小区16栋1层SA2号、SA11-17号商铺两套(产权证号:平房产证马头字第**、20××**)。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全军审判员:黄郁审判员:刘斌

书记员:李游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