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廖日宁。申请执行人黄燕秋。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青民一初字第1286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向被执行人黄燕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
现查明位于南宁西乡塘区科园西七路2号荷塘月色3号楼B单元102号商铺系被执行人黄燕秋名下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黄燕秋名下所有位于南宁西乡塘区科园西七路2号荷塘月色3号楼B单元102号商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黄全军
书记员:李游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