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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廖日宁、黄燕秋等与执行裁定书

(2013)青执字第2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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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廖日宁。申请执行人黄燕秋。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青民一初字第1286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向被执行人黄燕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

现查明位于南宁西乡塘区科园西七路2号荷塘月色3号楼B单元102号商铺系被执行人黄燕秋名下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黄燕秋名下所有位于南宁西乡塘区科园西七路2号荷塘月色3号楼B单元102号商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黄全军

书记员:李游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